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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94章 别人的血光詹姆斯的灾(4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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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不会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说胡话”——上次和赤井秀一的交手算谍战,不算刑侦,更不在他的法医专业领域之内。

在以法医身份出场的时候,他是不会用那种捏造证据的下作手段的。

而这一次,林新一也是本着依法办事的原则,在法律的框架下严谨地提出指控:

“你真的涉嫌违法了,詹姆斯先生。”

“以一己之力反杀3名持枪歹徒,这在米国当然是无可置疑的正当防卫。”

“但我大核自有国情在此!”

林新一微微一顿,才语气微妙地问道:

“詹姆斯先生,你知道曰本是怎么判定‘正当防卫’的吗?”

詹姆斯心中一沉。

他是个曰本通,当然对曰本的法律有所了解。

曰本虽然早就自称脱亚入欧,如今更是处处奉米国为师为父,但在法律上却有很大一部分与米国不同,反倒与隔壁的某亚洲大国有些相近。

比如说那糟心的未成年量刑标准。

比如说对“正当防卫”的解释判断。

类似昆山龙哥的案子,在曰本也发生过。

而曰本还有一个案例更加经典:

千叶县西船桥站,一醉酒男性在月台上搭讪一女性并试图触碰,该女性在闪躲之际,男性出于惯性跌落月台被列车撞死。

事后该女性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,辩护方以正当防卫抗辩,在当时引起一阵轩然大波。

虽然此案法院最终判了正当防卫成立,但曰本对“正当防卫”的判定之严苛、谨慎,自此事也可见一斑。

而林新一出于工作需要,业余时间也详细地向妃英理学习过曰本的法律。

说到正当防卫的话题时,妃阿姨的建议是:

能跑就跑,尽量不要抵抗。

这是来自律师的专业建议。

而当林新一提到她女儿曾经好几次“正当防卫”把人打进icu的辉煌经历,妃律师就又义正词严地帮女儿解释了:

这当然是因为小兰有个厉害的律师老妈。

咳咳

这当然是因为她的“正当防卫”都合理合法。

在曰本《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》的多数案例中,正当防卫需遵循“条件对等原则”。

也就是人数、武器、体格等条件上的对等。

n打1,持刀砍空手,壮汉打小姑娘,那都不算条件对等,不能看作是正当防卫。

而小兰她只是一位身高168、体重不到100斤的,赤手空拳没有防身武器的,娇滴滴的未成年小姑娘。

面对穷凶极恶的成年歹徒,她怎么反抗都不算过分。

因为双方的条件是不对等的。

“可我和那些歹徒,‘条件’也不对等啊!”

听着林新一的解释和指控,詹姆斯忍不住辩解道:

“歹徒有3个人,我只有1个。”

“歹徒有枪,我是赤手空拳。”

“歹徒都是壮年男子,而我都已经老得有了白头发。”

“这还不算正当防卫?!”

“一开始算。”林新一给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回答:“但后来不算。”

他笑得很是不怀好意。

如果是面对一般的受害者,他其实不愿意抓这些细节。

毕竟一般受害者在那种万分危急的情况之下,能夺械反杀、保住性命就不错了,哪还有功夫考虑怎么防卫才算正当?

如果可以的话,林新一更愿意在条件允许的范围之内,尽可能地在报告上帮受害人说些好话。

但这詹姆斯可不是一般人。

他是职业特工。

是敌人。

这就不能怪林新一依法办事了。

毕竟法律本来就是这么规定的:

“要知道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,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。”

“所以正当防卫在何时开始、何时结束,向来是一件需要慎重把握的事情。”

“如果掌握不好收手的时机,就很容易导致防卫过当。”

“而我有证据表明:”

“詹姆斯先生,你在击杀那最后一名歹徒的时候”

“有防卫过当、甚至故意杀人的嫌疑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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